简述出口收汇核销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
来源: 时间:
出口单位去的出口经营权后,应当到海关办理“中国电子口岸”入网手续,并到有关部门办理“中国电子口岸”企业法人IC卡和“中国电子口岸”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。
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,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:
1单位介绍信、申请书。
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。
3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副本)或《企业营业执照》(副本)及复印件。
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》正本及复印件。
5关注册登记证书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。
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,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,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。
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,应当在办理工商、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,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,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,外汇局需在“中国电子口岸”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。
出口单位因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,应当在一个月内,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,外汇局需在“中国电子口岸”注销该单位IC卡权限。





